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手机顶级域名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参照国家及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手机顶级域名下所有域名注册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三)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即.手机注册局。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手机”注册服务,需要根据.手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产品规格进行销售,同时需遵守与.手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四)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需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取消资格后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具备资格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或转移至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接受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转移的域名,并为转移用户提供服务的责任。
第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变更条件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用户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并不得因此项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CANN政策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国际域名管理准则规定及域名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对部分保留字进行限制和预留。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所有域名的注册信息以注册管理机构官方的域名whois查询为准。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会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遵守《“.手机”域名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互联网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十六条 .手机域名按年付费,域名使用期限以.手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whois查询为准。域名到期后将进入自动续费期和赎回宽限期。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八条 用户在域名使用过程中或对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服务有建议的,可以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工作需要,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的具体事项遵守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ICANN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距该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
(三)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二十六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注册信息中的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对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如果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超过三个工作日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如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如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二十五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二十五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用户违反本办法上述条款规定的,由.手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暂停、注销注册域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手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手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